来源:都昌县江新梓律师网 作者:九江市都昌县律师 时间:2015-05-26
黄某与刘某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6月登记结婚,2012年3月,黄某找朋友吴某借了100万用于打牌赌博个人享乐,妻子刘某毫不知情。“虽然刘某不知道丈夫借了多少钱,但是黄某经常赌博的事儿却成了俩人吵架离婚的导火索。”据霍律师介绍,2013年9月,黄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2014年2月,朋友吴某把刘某和黄某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偿还100万元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已证明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共同生活消费或生产经营,而是用于黄某个人赌博挥霍,故本案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将该笔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判决该笔债务由男方黄某一人承担。
律师:不用于共同生活可能不是共同债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应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是不是应将所有婚内产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全国各地不同法院由不同的裁判标准,目前更多的是倾向于审查该笔债务的性质及用途,即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对该笔债务有无举债合意。”霍律师表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此规定,若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需证明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或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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