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都昌县江新梓律师网 作者:九江市都昌县律师 时间:2015-05-25
网友咨询:我爱人在工作时间突然发病,由工友帮助拨打120急救并护送至医院治疗。现诊断为脑梗塞。我爱人的工作性质为三班倒,经常上夜班,休息不好。另外每年我们的身体检查,他身体的各项指标全部都没有异常。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工伤或比照工伤处理。还有在抢救及治疗中个人支付的费用能否由单位负责负担(已经入医保)。
律师回复:建议不要太着重于法律列举性的规定,在工作时突发病就极有可能是工伤,关键在于工作与疾病的关联性,非工伤待遇如同职工生病待遇,很多都是非强制性的,最好还是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一般是到劳动局进行,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也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法条快递: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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