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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债务人身份虚假 受害人维权被驳回

来源:都昌县江新梓律师网  作者:九江市都昌县律师  时间:201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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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州罗源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债务人身份信息不能确定,原告起诉被法院驳回。

  原告郑册诉称,被告“陈华”又名陈阿华(均为化名),系罗源县碧里乡濂澳村村民,因生意往来,原告长期向其供应鲍鱼筐,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货款。2012年5月9日,“陈华”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其“欠原告货款15万元,若无法在2012年5月9日前还清欠款,则每月按欠款金额的2%支付利息”,欠条还载明了“陈华”的身份证号。事后,“陈华”未还款,原告郑册遂一纸诉状请求法院判令“陈华”偿还余款,并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罗源法院调查发现,罗源县碧里乡公安户籍信息中并无“陈华”此人,原告欠条上载明的“陈华”身份证号码亦为虚假身份证号,而陈阿华所在村的村委会及派出所均不能证明陈阿华又名“陈华”,且陈阿华长期在外务工。因现有证据不能确定“陈华”身份信息,罗源法院遂以“被告身份不明”驳回了原告起诉。

  罗源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债权人应仔细核对、确认欠条中债务人的基本身份信息、欠款金额、还款期限及违约金责任等内容,以免日后因信息失实、责任不明晰等问题,增加维权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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